院感软件验收报告,院感软件的意义在哪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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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项目的验收评审报告怎么写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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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科技项目验收(评审)意见书》的几点规定

法规级别: 国家法规; 法规类别:科技成果管理; 颁布时间:1996-08-20;

颁布单位:厦门市科技局

厦科管字[1996]第20号

各有关部、委、办、局,各县区科委:

为适应“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”鉴定范围以外,拟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,现根据闽科成[1995]18号文精神,特制定《科技项目验收(评审)意见书》,作为请奖项目技术、经济等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。现将科技项目验收(评审)几点规定如下:

一、本科技项目验收(评审)适用于“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”鉴定范围以外,拟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。包括:(1)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;(2)推广、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;(3)在重大工程建设、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,采用新技术;(3)引进、消化、吸收、开发、应用国外先进技术;(4)软科学研究成果;(5)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(标准、计量、科技信息等);(6)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理论研究成果。作为请奖项目在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。

二、本科技项目验收(评审)规定所述的程序可结合有关单位的技术审定、验收或专业学术活动进行。验收(评审)人员应有5-7人中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(包括科研、教学、生产和个别科技管理人员),其中,正副主审人应有高级职称。

三、科技项目的验收(评审)工作由项目的任务下达部门或各级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(上述部门称组织验收(评审)单位接受申请和负责组织。

(1)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,由下达任务部门接受申请审查,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。

(2)单位自选或横向联系的项目,按完成项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,由市主管部门或县、区科委接受申请审查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。

(3)如结合技术审定、验收或其它专业学术活动进行评审,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征得上述活动主持单位同意后,方可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申请。

(4)组织验收(评审)单位在接受申请后,应及时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。组织验收(评审)单位可以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(包括审定、验收或专业、学术活动的主持单位,项目的实施单位等)主持工作。